政协桐城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修订草案)
(1998年6月19日市政协九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2003年6月27日市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2007年3月16日市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2018年3月27日市政协十三届八次常委会议修订,2022年7月13日市政协十四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2024年11月14日市政协十四届十五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安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推进党委和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现代化美好桐城献智出力。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商方式协同配合,把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桐城市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政协桐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主席会议可研究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 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 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组织征集培育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 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和处理,配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做好提案交办工作;
(五)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议,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适时组织开展提案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和“回头看”活动;
(六)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 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组织开展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工作;
(八) 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 组织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十) 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委员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省、安庆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周边县(市、区)政协提案委的交流。
(十二)实行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桐城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桐城市委员会的人民团体,可以人民团体名义提出提案;政协桐城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 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 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
(三)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等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 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资政会、委员专题座谈会等会议上的发言,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等成果按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人民团体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建议不具体的,或问题已解决、所提建议滞后的;
(十二)超越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提案者也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确定为重点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点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桐各单位,各镇、街道,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一) 承办单位收到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10日内退回交办单位,注明理由,不得自行转交。
(二) 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人;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市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 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办理工作机制,严格办理工作程序,落实办理工作任务。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督促检查提案办理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提案办理落实。要确定本单位提案办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当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对提案所提意见应逐条回答,并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力争解决问题。凡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具备解决、采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解决、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向提案者如实说明情况,制订办理计划,明确拟解决或拟落实的时限,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落实;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和无法采纳建议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列入计划拟跨年度解决问题的提案,要加强跟踪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均要求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答复。因办理难度大、不能按期办复的提案,须在逾期前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函告提案委员会,并且须在6个月内办理答复。
单独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者。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提案1个月内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统一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综合会办单位的意见后答复提案者,答复文抄送会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不能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主动协助市督查考核中心、市政府督办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提案委员会可以提出督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九条 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将委员意见向市委办、市政府办报告,并商请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督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考核和评议
第三十条 市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的情况,作为对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对承办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对部分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应向市委、市政府和承办单位进行反馈,并对评议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市政协或市政协联合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政协桐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